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4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家瑞鲜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5-11)
(一)东莞市谢岗家瑞鲜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05-11),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档口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泥鳅”后直接进行销售,且在“泥鳅”的养殖水中未检测出恩诺沙星,恩诺沙星项目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恩诺沙星项目会超标并不知情;事后当事人主动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积极排查整改,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元伍角(¥190.50);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佰元(¥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829D01号。
(三)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的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泥鳅”(购进日期:2024-05-11)违法添加物质,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且档口的水样检测中也未检测出恩诺沙星,因此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供应商之前的环节造成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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