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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805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3-18 16:00: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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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2801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愿者上钩餐饮店使用的“碗”

  (一)东莞市谢岗愿者上钩餐饮店使用的“碗”(使用日期:2023-10-18),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本案不涉及从轻从重情节,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104C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认真排查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的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清洗消毒工作不到位导致。

  二、东莞市谢岗优宜鲜商贸店经营的“姜”

  (一)东莞市谢岗优宜鲜商贸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12-01),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姜”后直接进行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会超标并不知情;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已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佰柒拾伍元(¥375.00);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佰元(¥4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220D02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姜”违法添加农药,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应该是进货前的供应商环节造成的。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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