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1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谢岗文强牛肉档销售的“牛肝”
(一)东莞市谢岗文强牛肉档销售的“牛肝”(购进日期:2023-10-11),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牛肝”的进货单据、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排查整改报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肝”后直接进行销售,镉(以Cd 计)项目并非当事人添加,当事人对镉(以Cd 计)项目会超标并不知情,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拾伍元(¥25.00);3.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118D01号。
(三)该档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档口内食用农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档口称在进货和送往屠宰时均未对“活牛”进行喂养任何东西,在屠宰场时也进行检疫证明,也提供了肉质合格证明文件。当时抽检的时候除了抽检牛肝外,还抽检了牛肉,牛肉的检验结果又是合格的。该档口认为应该是在活牛喂养的水草含有重金属物质才导致“牛肝”重金属超标。
(四)由于该档口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等证明资料,因此,无法追溯涉案不合格农产品来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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