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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2807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2-08 15:03:5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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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亮记肉丸店销售的“猪肉丸”

  东莞市谢岗亮记肉丸店销售的“猪肉丸”(进货日期:2022-10-24),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没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整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改正。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280206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东莞市谢岗亮记肉丸店内的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购进后,直接在店内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该店已暂停从供应商购进“猪肉丸”。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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