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2805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杰煌餐饮店销售的“叉烧拼烧鸭饭”
东莞市谢岗杰煌餐饮店销售的“叉烧拼烧鸭饭”(加工日期:2022-8-13),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另当事人案发前没有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改正,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陆元(¥46.00);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1205C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二、东莞市谢岗记得来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饭”
东莞市谢岗记得来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饭”(加工日期:2022-8-13),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少,初次违法并马上停止经营该事项,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另当事人案发前没有因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案发后主动改正,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拒不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拾贰元(¥42.00);3.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1205C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认为上述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加工制作过程中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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