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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2813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7-28 15:08:0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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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25号、第26号、第27号、第28号),涉及我镇6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宾记鲜鱼档销售的“泥鳅”

  东莞市谢岗宾记鲜鱼档销售的“泥鳅”(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3-30)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

  3.没收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玖拾元(¥9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601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谢岗新兰蔬菜档销售的“姜”

  东莞市谢岗新兰蔬菜档销售的“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3-29)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伍拾元(¥5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609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谢岗明生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

  东莞市谢岗明生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4-1)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叁佰肆拾陆元捌角(¥346.8)。《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718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倍硫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谢岗新凡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

  东莞市谢岗新凡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3-30)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的资质,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又是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进,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705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倍硫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谢岗新记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小米辣)”

  东莞市谢岗新记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2-3-28)产品,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进货至调查期间,谢岗镇消委会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3、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24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280607D02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谢岗南清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

  东莞市谢岗南清蔬菜店销售的“豇豆(长豆角)”(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03-30)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销售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的资质,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又是当事人从有资质的供应商购进,购进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280623D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农产品进货后,直接在店进行销售,未添加任何成分。因此倍硫磷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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