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3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龙记副食店销售的“多晶体冰糖”(商标:永甜庆,规格型号:9.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4-03-14)
(一)东莞市谢岗龙记副食店销售的“多晶体冰糖”(商标:永甜庆,规格型号:9.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4-03-14),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5883-2018《冰糖》要求的“多晶体冰糖”(商标:永甜庆,规格型号:9.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4-03-14)的行为,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情况下于2024年年初开始散装销售冰糖“多晶体冰糖”(商标:永甜庆)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所得贰佰贰拾捌元(¥228.00);2.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佰元(¥500.00);
3.对当事人销售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处以罚款伍拾元(¥5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902D03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多晶体冰糖”(商标:永甜庆,规格型号:9.5千克/箱,生产日期:2024-03-14)违法添加物质,并在阴凉干燥密封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色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企业生产工艺条件控制不好,澄清环节把控不到位。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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