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6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谢岗强兴百货店销售的“浓香铁观音”(规格型号:220g/袋,商标:龙泉兴+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2-09-06)
(一)东莞市谢岗强兴百货店销售的“浓香铁观音”(生产日期:2022-09-06),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单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168.00);3.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3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280220D01号。
(三)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对店内食品进行排查分析,查找原因。该店称在进货和销售时未对该批次“浓香铁观音”(生产日期:2022-09-06)违法添加任何物质,并在常温、通风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因此其农药三氯杀螨醇项目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厂家茶叶种植生产的问题。
(四)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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