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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3】第28-00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经查,你(单位)在未经核准情况下于2023年4月5日在东莞市谢岗镇粤海大道谢岗村路段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经执法人员测量为11立方米。本执法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3】第28-0024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壹万伍仟元整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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