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请我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3年度年报。
一、报送范围:2023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机构。
二、报送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报。
三、报送时间: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惩戒措施: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信用惩戒及罚款处罚。
(一)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由银行、税务、法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二)企业及个体户未按照规定时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分别处三万元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对违法企业和个体户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业务咨询电话:87763410。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谢岗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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