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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10-10 14:28:0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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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文

万府办〔2017111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926

 

 

万江街道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劳动者因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东府办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政府为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劳动者临时生活费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不适用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街道成立以分管人力资源工作领导为组长,综治维稳、信访、人力资源、财政、公安、司法、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欠薪事件进行分析和认定,负责周转金的使用审批等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分局。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周转金:

(一)因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资产短时间内难以变现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

第六条 申请使用周转金的,原则上物业出租方已经筹集可垫付劳动者工资60%以上资金。特殊情况确实筹集不足60%的,需经欠薪应急周转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使用。

第七条 周转金不予垫付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成员、股东(合伙人);

(三)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四)已经或应当由工资支付保证金、主管单位垫付等其他途径得到垫付的人员。

 

第三章 使用原则

第八条 周转金纳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初始规模为200万元。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周转金使用按属地原则,由属地社区或园区负责申请、发放及追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审核监督协调。用人单位归属园区管理的,由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申请、发放及追缴;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社区负责周转金的申请、发放及追缴。

第九条 因工资拖欠或欠薪逃匿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物业出租方应当积极迅速与劳动者代表协商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物业出租方已经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协商一致,但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由物业出租方向属地社区或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有关部门审核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启用周转金用于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周转金的垫付额原则上以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每人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物业出租方使用周转金的,应先向属地社区或园区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由属地社区或园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经街道有关部门审核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财政负责划拨,社区或园区收到周转金后再出借给物业出租方。周转金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二条 同意物业出租方使用周转金的,属地社区或园区必须与物业出租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资金用途、资金总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属地社区或园区再与人力资源分局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章 追偿与核销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属地社区或园区要积极向物业出租方追回已经使用的资金。物业出租方追回的垫付工资款项,应当优先偿还周转金。

第十四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物业出租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追回或无法全额追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依法逐笔核销。

第十五条 因欠薪数额较大且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者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周转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周转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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