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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江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07-10 15:19: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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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办〔201767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623

万江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以及《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经营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经“万江街道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万江街道电子商务园区运营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销售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官网、网上商城)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店)等进行销售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电子商务策划设计和咨询服务、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电子商务安全服务、电子商务认证和信用服务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是指面向企业、个人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万江街道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万江街道电子商务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商务局,负责有关园区的认定、专项资金申报的受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

第六条在《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专项资金中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设立“万江街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纳入市“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龙头企业总部引进、电子商务投资项目、园区等可“一事一议”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批准后另行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财政分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并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奖励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在万江街道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依法在万江街道纳税;

(三)自建电子商务网站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成功注册,运营一年以上,且网上年度交易发货量5000件以上或网上年度交易额人民币25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五)按照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六)申请个人所得税等个人补贴奖励的,须以其所在企业集中申报。

第五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九条鼓励企业申报《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文件相关奖励,同时符合市和街道同类奖励政策的,可以同时申请市和街道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主要从七个方面鼓励电商产业发展:电商创业就业、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传统制造企业“触电”、电商园区建设、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人才培养和项目引进。

第十一条鼓励电商创业就业

鼓励进驻园区的电商企业利用好《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创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535号)(如有新政策从其执行),推动园区为其进驻企业进行担保,申请5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贷款期不超过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小额创业贷款。

第十二条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度电子商务纳税销售额达到8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40%2000万以上的,增幅达到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纳税街道分成部分的50%

(二)对年度电子商务纳税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纳税街道分成部分的50%

(三)对年度电子商务纳税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纳税街道分成部分的50%

第十三条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宽销售渠道

(一)使用电商服务补贴。本地制造业企业与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签订电商服务协议,企业申报年度纳税20万或以上,年度网上已申报年纳税交易额首次超过200万元的,按其支付服务费用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纳税街道分成部分的50%

(二)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补贴。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企业申报年度纳税20万或以上,单个平台年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活动补贴3000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请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补贴。

(三)自建官网奖励。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纳税20万或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该企业纳税街道分成部分的50%

(四)自建电商团队补贴。鼓励我街道企业通过自主组建电商团队、自建电商网站平台等方式开展电商业务。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纳税20万或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对自主组建电商团队的团队成员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学习培训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电商集聚

(一)鼓励新建或旧物业改造成电商园区。电子商务园区为单一产权,统一物业管理,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或以上、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和面积占比60%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电商村建设。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或以上、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市户籍就业岗位3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和面积占比60%以上的电商村的主办方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电商村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园区纳税奖励。电子商务园区正式运营三年内,园区内企业网上交易累计纳税街道分成总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累计纳税街道分成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再给予园区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累计纳税街道分成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再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0万元、25万元、5万元奖励。

(五)集群注册补贴。对进驻园区并通过集群注册方式注册的企业的托管费用给予两年补贴,第一年按80%补贴,第二年按50%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提供集群注册服务的企业应为万江街道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上述五项奖励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申报数量,按申报、受理、审核时间顺序安排。

第十五条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育

(一)电商人才引进。对在电子商务园区内工作、年薪20万元以上、聘用时间超过一年的电子商务企业人才,按其从企业获得薪酬纳税街道分成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由街道统筹安排1个本地义务教育优质学位。

(二)提供电商培训学习券。加强本地电商学习氛围,安排财政经费购买社会服务,委托辖区内企业、协会、联盟等组织机构举办学习活动,并对进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不定期派发电商培训学习券,持券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格参加学习交流活动。每年财政补贴上限额度为3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系列活动

(一)支持组建协会、联盟。鼓励电子商务相关协会联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对注册地在万江,且在万江正常办公和活动的协会、联盟等组织,企业会员达到50家、200家、400家的协会或联盟分别给予203040万元一次性资助。其会员规模的真实性由商务局进行核定,对同时加入两个(或以上)协会组织的电子商务企业,只计入先申请资助的协会或联盟的会员规模内,不可重复。同一协会或联盟进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另按照其会员网上交易在万江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再分别给予3040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商行业协会活动。对注册地在万江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在万江举办电商会议、展会、跨境电商交流等活动,并经街道商务部门备案的,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协助其申请市相关补贴(每个协会每年最高累计资助20万),超出市累计资助额后的活动项目,每个项目活动经费补贴5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4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招引重大电子商务项目

电商龙头企业总部主动搬迁或经引荐到万江,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引荐人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奖励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个别项目按受理通知要求时间进行申报,申报指南通过办事处官方网站、万江政务传媒中心、微信、协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时所提交的有效证明及资料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第二十条审批程序

(一)商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评审。

(二)评审通过后,报街道财政分局复核。

(三)复核通过后,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再由商务局拟定奖励计划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下达奖励通知,街道财政分局按奖励计划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万江街道多项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须配合商务局要求报送企业情况。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获得专项资金的对象要严格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务局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满后,在有效期内获审批通过的奖励对象,在资格存续期间和奖励期限内继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万江街道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实施期间,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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