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2017〕66号 |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万江街道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加街道产业承接载体的数量,提高产业承接载体的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街道楼宇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万江街道扶持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专项资金中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设立“万江街道促进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新建楼宇建筑、盘活老旧厂房、实施楼宇升级改造、加大楼宇招商引资力度等方面的奖励。“专项资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范围内的商务楼、金融楼、科研楼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酒店、医院等建筑),且进驻楼宇企业以从事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为主,如电子商务企业、高新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工业设计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动漫公司、文化创意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网络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
(一)街道范围内的商务楼、金融楼、科研楼等楼宇建筑的业主;
(二)受楼宇业主委托为楼宇提供物业、人才、政务、法律、商务、金融等方面一系列增值服务的楼宇运营机构;
(三)在街道购买或租赁楼宇从事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楼宇入驻企业。
以上对象均需在街道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对楼宇业主的扶持措施:
(一)新建高等级商务楼、金融楼、科研楼等楼宇,经科学论证和专业审查,在满足市政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的用地安排,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提高容积率等变更建筑指标的具体要求。同时,争取将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楼宇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发展项目平台,为项目建设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度。
(二)支持通过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街道将加强上述楼宇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通过上门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和解决楼宇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充分利用市级各项楼宇扶持政策,积极协助楼宇业主申报市级有关产业转型升级、“三旧”改造等专项资金,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和奖励。
(三)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协助楼宇业主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解决楼宇业主融资问题。
第六条 对楼宇运营机构的扶持措施:
(一)楼宇运营机构对所运营楼宇的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扩容升级,着力提高楼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改善楼宇硬环境(主要包括硬件改造、智能化及信息化方面的改造投入,如楼宇结构改造升级、智能改造、网线改造升级、新型楼宇管理系统投入等),且楼宇入驻企业上年度税收街道分成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经事先备案(已改造完成或正在改造的楼宇,经街道办事处同意,楼宇运营机构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备案;未改造的楼宇,楼宇运营机构应在改造前进行备案),可按楼宇升级改造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楼宇在成功申获一次本奖励项目后,不接受再次提出申请。
(二)楼宇增量税收贡献奖励。奖励额度按照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上年度税收街道分成总额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的标准核定。对年度纳税总额超500万元的所运营楼宇,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或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所运营楼宇,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或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所运营楼宇,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若前一年度的税收街道分成总额为下降的,则以认定之年起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街道分成总额年度最高额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同一楼宇可连续3年申报本奖励项目,自第4年起不接受再次提出申请。
(三)楼宇运营机构引进从事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先进企业,且企业进驻楼宇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引进企业的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新引进最近一年入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可包括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在万江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新引进企业为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总部的,在万江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新引进企业为区域级别总部的,在万江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楼宇运营机构对所运营的楼宇功能定位明确,通过引进同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打造特色楼宇。楼宇办公使用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或以上,楼宇同行业企业注册数量达20家或以上,且均有纳税行为,同行业企业办公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及注册总数比例均达到60%或以上,可给予楼宇运营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通过建立和完善街道招商引资数据库,对街道内招商资源(土地、厂房和楼宇)实行精细化管理,并探索向社会开放楼宇经济信息发布的网上服务,提高楼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畅通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与各重点楼宇业主单位、楼宇运营机构、入驻企业间的沟通互动渠道。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信息互动的重要作用,打造发展楼宇经济的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七条 对楼宇入驻企业的扶持措施:
(一)在街道的楼宇内首次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工商注册地首次使用)从事创意产业、都市型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已签订2年以上租赁合同,且上年度税收街道分成总额达2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企业年缴纳税金街道分成的50%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点相关条件的楼宇入驻企业的高管或骨干人才(限3人以内),可按其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街道分成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的奖励项目每年申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年3月通过办事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号、万江政务传媒中心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投资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投资服务中心在申报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申报资格及条件进行初审。未能通过初审的,须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投资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有异议的,由投资服务中心组织核查。核查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当年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核查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由投资服务中心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示程序完成后,投资服务中心拟定专项资金奖励名单及奖励额度报财政分局审核,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由投资服务中心及财政分局联合发文,财政分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拨付一次。同时符合享受街道其他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的政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时符合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奖励政策的,可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若奖励资金超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街道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服务中心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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