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办〔2015〕132号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万江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收支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算管理,规范收支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社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算编制与执行、镇街主管部门审核与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预算编制单位为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 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包括经营性收支、非经营性收入、公益福利开支、建设工程、固定资产购置、人员报酬、借还款和股东分红等经济事项。
第二章 编制与审核原则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总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总要求,以去年收支为依据,结合实际,严肃认真、全面细致地将日常经济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以“集体收支合规性、资金安排合理性、资产负债优化性、集体资产效益性、集体资产安全性”五大原则严格审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算方案。
第三章 编制内容与编制要求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支出、其他支出、管理费用、公益福利费用、股东分红、基建项目支出及年度预算执行期间的预算外收支、超预算开支等经济项目。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包括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经营性收入预算要以增收提效为目的,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可预测变动情况编制。非经营性收入预算按照历年收入情况,结合可预测变动情况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集体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经营性支出要注意预算厂房维修费、即将完工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后的折旧费、税金等开支。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一般情况下应比上年减少或持平,其中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机动车费原则上要比上年减少,接待费必须控制在市、街道规定标准内。公益福利费用要按上年标准开支,如无特殊、合理原因,不可随意增加。股东分红增加必须符合市、街道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重大项目。土地款收支预算须估算出让(被征)土地当年可实现的收支,土地款的使用要符合规定用途。1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以及30万元以上生产性基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须按项目分别单独编制专项预算,预算前须进行可行性分析,预计项目效益,做好资金方案。
第十条 人员报酬。原则上预算年度内不可新增人员,社区确因工作需要新增人员的,必须按要求和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需要重新调整预算费用的,须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批。因市、街道出台政策或文件规定需增配人员,必须按要求和程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需要重新调整预算费用的,须提交相关辅助文件,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借还款。借款,严禁新增借款用于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和低效益生产性项目。还款,要统筹计划好各种还款资金来源,折旧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变卖资产收入、追回债权款、经营积累等资金要优先用于还债。
第十二条 市、街道、村联动项目及市、街道需要社区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要明确社区负担款项,控制负担总额,并及时向社区提供预算年度对社区补助和需社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负担款项的相关预算收支数据;委托社区开展年度预算之外工作的,相应工作经费不得向社区转嫁负担。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需对年初预算方案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大金额公益福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如预测该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将调整事项相关资料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否则该预算项目将不列入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项目。
第四章 编制与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预算编制领导小组,社区书记担任组长,社区两委干部、财务人员为成员,要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按步骤流程做好预算编制、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流程:财务人员打印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社区书记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社区两委干部根据分管工作范围拟定好当年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并对当年预算内容进行补充、修订——财务人员对修订后的预算内容进行汇总——社区书记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预算进行讨论、审核、修订——上报会计核算中心初审——根据初审意见,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预算进行修订——上报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上交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下一年度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预算工作会议,布置预算相关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预算工作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初步方案。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中心在收到预算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步方案的审核,并下达预算初审意见书。集体经济组织在会计核算中心出具初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会计核算中心复审。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预算方案下发至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复审同意的预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若预算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集体经济组织须调整预算方案,并重新启动预算审核程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关于预算方案的民主决策书面资料须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内调整。即不超出预算总开支的支出内部调整事项。这类调整仅为预算总开支内部有关项目间的调剂,如取消某项目,用另一项目代替,或者不同项目之间开支额的互补调剂等,这类调整事项最终不会引起预算总支出的超支。
预算内调整事项中,凡非生产性开支涉及1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须填列《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内重大调整事项审核表》,详述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低于此标准的预算内调整事项,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后,由理事长审批,上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调整。即超出预算总开支的预算外开支事项。具体包括两种:一是超预算事项,即在预算方案中已列,但实际支出超出预算的经济事项;二是新增事项,即未在年度预算方案中列明,但实际将发生的经济事项。
预算外调整事项要严格控制,凡收益分配预算总表中所列明细开支超过所属类别开支1%的超预算(如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超出管理费用总预算支出的1%)事项,以及凡属土地款支出、资产购建或对外投资等重大开支中发生的超预算或新增事项开支超过10万元的,须填列《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预算外调整事项审核表》,详述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低于此标准的超预算或新增事项,可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上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后,由理事长审批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收入的预算调整事项,按照收入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确保预算目标如期实现;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常规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维护预算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须于每月15日前向会计核算中心上报上月的预算执行情况表。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向会计核算中心上报上半年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并召集“两委”干部、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人员召开预算执行情况通报会,实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执行偏差,确保预算目标实现。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农村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做到“无预算不开支,预算外(超预算)未经审批不办报销手续”;财务人员要严格做好预算管理监督工作,费用支出必须经会计人员制单、审核及查核预算额度后才能报销,未经会计审核的单据,出纳人员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于每年7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对上半年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各村预算执行存在问题,会计核算中心要及时、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报预算外(超预算)项目的经济事项,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预算外(超预算)项目呈审,严禁擅自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会计核算中心将责令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由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街道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时又规避招投标及相关开支审批制度的,一经发现,按《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列需社区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明确社区负担款项,控制负担总额,及时向社区提供预算年度对社区补助项目需各社区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预算收支数据;委托社区开展年度预算之外工作的,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不得向社区转嫁负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预算管理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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