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东环〔2013〕141号)及《东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采用目标管理和层次管理等方法,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减排,达到污染物控制总体目标及空气环境质量目标,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万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环保分局、经贸办、财政分局、公安分局、交通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办、水利管理所、国土分局、规划管理所、工程办、重点办等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
结合各部门职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人,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污染物协同控制
1、深化电力行业污染减排。深化二氧化硫减排。2014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取消工作;推进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实现脱硫剂自动添加,并配套在线中控系统保存相关记录。已投运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实施更新改造已有脱硫设施,燃煤电厂综合脱硫率应达90%以上。
推进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开展管辖区域内燃煤机组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建设,确保机组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对除尘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全面加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按照《东莞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10蒸吨/小时(含)以上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处理设施,20蒸吨/小时(含)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实施脱硫改造,35蒸吨/小时(含)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技术,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底前完成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
实施在用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通过燃烧系统改造、安装脱硫、除尘和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建立锅炉和燃料管理台帐,依法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2014年,完成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至10蒸吨/小时(不含)和20蒸吨/小时(含)以下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20蒸吨以上工业锅炉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业锅炉管理。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按照高污染禁燃区工业锅炉淘汰和治理计划,加快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工业锅炉淘汰工作,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底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全面削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力度
1、严格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按照VOCs污染排放行业准入指导意见执行。按市局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治理工艺等方面严格执行。在重点或典型行业逐步实施“点对点”总量调剂的方式,明确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确保不增加区域内工业VOCs的总量排放。
2、加强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4年,配合市环保局全面完成涉VOCs相关企业的治理任务。加强化学原料、涂料、油墨及颜料制造业的排放控制,强化VOCs排放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工业有机溶剂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密闭储存以及排放VOCs生产工序在固定车间内进行。
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推广和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4年底前,化工企业全面启动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3、加强油气回收工作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我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工作,对检查或抽测不合格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改正,促使污染治理设施的规范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油气污染治理监管,每月应对辖区内企业运行情况1次以上的执法检查,并做好监管台帐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每半年将检查和执法情况上报产业中心备查。
4、加大生活源VOCs排放控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加强环评审批引导,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环评文件的审批。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审批。严格执行餐饮服务业准入审批新标准。根据市局新的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从燃料、油烟治理工艺、油烟去除率、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方面按新要求执行,助推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制定现有餐饮行业的油烟治理方案,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在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2014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餐饮企业烟气治理。
(三)强化面源污染整治,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排放
1、稳步推进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2014年底前,扬尘污染控制区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加强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期扬尘控制的环境监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冲洗设施设置、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到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身车轮且密闭无洒漏、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对施工工地内、道路两侧及工业企业内堆积工程材料、沙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场所要采用封闭、喷淋及表面凝结等防尘措施;加强市区内裸露土地的绿化或铺装,落实路面保洁、洒水防尘制度,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大型施工工地(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用地面积≥2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工地及建设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的房屋拆除改造工地)要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3、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启动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建设。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4、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要加大道路保洁力度与频次,增加道路洒水次数。
5、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6、加强对生物质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禁止露天焚烧园林废物、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以及废旧物、垃圾等;全面禁止将废弃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四)严格环境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严格环保准入管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督促镇村工业区或产业聚集区编制园区环评,确定园区排污总量,从源头上规范项目布局和建设。逐步将大气PM2.5和臭氧纳入规划环评及对区域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建设项目的评价指标。
2、强化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排污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方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3、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提升改造工作。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环保部2013年第14号公告)精神,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推进升级转型,优化产业布局
1、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扶持现代服务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制淘汰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规模。对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高科技的绿色低碳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引导产业发展。
2、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根据市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全面优化生态空间结构。大力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配合协调建设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强化集中供热供气。大力推动产业转移,鼓励家具行业将生产车间转移到莞惠、莞韶产业园。
(六)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配合市环保局对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2、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 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七)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推进清洁能源供应项目建设。加快太阳能开发应用,2014年底前,启动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工程建设。
推进热电联供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重点实施水乡地区热电联供改造。加强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等先进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启动分布式能源试点工程建设。
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根据市的部署要求,配合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方式,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3、推进工业燃料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及组织领导
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和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和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实际问题。日常管理和督查督办工作由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专项研究解决落实本方案所遇到的一般困难和实际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二)强化通信与信息保障
制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名单,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更新,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三)加强公众参与力度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各新闻媒体,倡导公众从身边事做起,引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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