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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区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工作措施(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5-21 16:14:1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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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2013年的就业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区居民充分就业,不断开创群众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现特制定万江区就业创业奖励工作措施。

一、具体措施

(一)继续实施“3545”人员就业岗位定额奖励

凡我区户籍“3545”失业人员(即女35周岁至40周岁,男45周岁至50周岁)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包括社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工作人员),全日制实现就业的,在岗期间,以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0%作为比对标准,月工资总额低于比对标准(月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之和),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奖励。奖励金按每月申请并发放。所需资金由区、社区按比例负担。资金负担比例为四个档次5:57:39:110:0,详见《万江区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资金(区/社区)负担比例分类表》(附件1)。

(二)继续实施户籍居民自主创业奖励

凡我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工作人员,以及入户我区前自主创业的人员不纳入范围),在20141120151231期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于东莞市工商部门新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纳税的自主创业对象,分两类给予创业奖励。第一类: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自主经营满三个月(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起算)后,提供完税凭证,纳税金额不限,给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二类:自主经营满1年(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起算),根据纳税额多少(以1年内缴纳国税、地税金额为准)给予不同程度奖励。对1年内纳税20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的,给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1年内纳税3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4000元)的,给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1年内纳税4000元以上的,给予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两类创业奖励只能选择其中一类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开办实体门店创业对象可按要求申领第一或第二类创业奖励,开办“网店”创业对象只能按要求申请第二类奖励。

以下情形不视同新领取营业执照:

12014年前已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法人代表)在2014年后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在1年以内(含1年),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按本措施申领创业成功奖励后,注销已有营业执照,在1年以内(含1年),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自主创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一)“3545”人员就业岗位定额奖励

1、申领补助需提交材料

1)初次申领:

申请人填好《万江区3545”人员就业岗位定额奖励备案表》(附件2),表格在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领取。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持有的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2)再次申领:只需提供《万江区“3545”人员就业岗位定额奖励确认表》(附件3)及申请月份的工资支付证明。

2、申领程序

1“3545”人员在我市企业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登记备案,以后每个月向人力资源服务站提交一次《万江区3545”人员就业岗位定额奖励确认表》(附件3)及申请月份的工资支付证明。(奖励申请时限为4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在申领月份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受理)人力资源服务站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核查并加具意见后,向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2)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区就业办公室。

3)区就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在社区公告栏公示无异议后,各社区按照《万江区户籍居民就业创业奖励资金(区/社区)负担比例分类表》(附件1)对应的比例,将负担资金拨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分局委托银行将就业岗位补助金统一划拨到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户籍居民自主创业奖励

1、奖励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年度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持有的东莞市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万江区户籍居民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附件7)。

2、申请程序

1)符合第一类条件的申请人于自主经营满三个月后4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受理),符合第二类条件的申请人自主经营满1年后4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受理),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15项)到万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填写《万江区户籍居民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进行奖励申请,万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后报区就业办公室。

2)区就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委托银行将自主创业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资金保障

设立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1、本措施由区就业办公室、万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措施实施时间自201411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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