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印发《万江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6-05 09:53:47  来源: 本网
【字体:

万府办〔201513

关于印发《万江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办公室

2015112  

 

 

 

万江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保障空气质量,加强大气重污染条件下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及时有效开展空气质量应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细则。

(三)适用范围

在万江行政区域内,由于极端不利天气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出现大气重污染情况,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并根据环保和气象部门会商预测,未来244872小时将持续出现大气重污染时,依据本细则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万江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应急细则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环保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经贸办、宣教办、公安分局、纪检监察办、规划建设办、农业办、环保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分局、交通分局、宣传办、万江医院等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领导担任。

(二)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研究解决应急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应急细则的实施,并对应急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照本细则及时组织实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有关规定,我市已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同时,市环保局会同气象局,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市环保局每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途径实时发布各监测站点空气质量数据。

(二)预警

1.预警发布与解除

由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作出宣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启动、升降级或解除的决定。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大气重污染级别,及时启动或解除相应的响应措施。

1)当万江区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并有上升趋势,且后续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呈继续恶化趋势,启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

2)当日环境空气中PM2.5小时浓度值超过115微克/立方米,同时区域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显示上风向地区出现高浓度污染,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颗粒物输送影响呈继续恶化趋势,启动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

3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下降到200以下,或PM2.5小时浓度值下降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且预测未来48小时内气象条件不易造成大气中污染物的大范围聚积,环境空气质量将持续改善时,解除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

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及《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细则编制指南》的分级方法,将空气质量预警等级分为两级:

级橙色预警: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级别;

级红色预警: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级别。

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1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官方微博、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

2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环保分局和党政办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联系市气象局实时监控大气污染变化情况,对重污染发生时间、地点、强度等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至每小时一次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应急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环境空气质量重度污染级别下启动级响应,严重污染级别下启动级响应。

(二)指挥与协调

当万江区持续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重度和严重污染级别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相应响应措施的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到应急启动指令后,按照实施细则,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三)响应措施

根据大气重污染级别,分级明确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②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③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

④建议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加大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⑥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以上响应措施由应急办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布,提醒公众。党政办、规划建设办、环保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协助执行。

2.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区应急领导小组在保障辖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增加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制定辖区内锅炉、工业企业等废气重点排污企业名单,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建立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分局、环保分局)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责任单位: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④其他措施:禁止辖区内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办、综合执法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时,及时向辖区群众发布相关重污染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四)应急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由区有关部门对本细则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应急终止

市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我区应急领导小组解除预警,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我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总结我区大气重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情况,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六、应急保障

(一)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环保分局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我区辖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空气质量监控与预警能力。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制定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名单,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至两位联络员,负责应急启动联络工作,以及在应急终止后负责上报各单位应急处理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更新,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三)执行和监督保障

由纪检监察办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响应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其他保障

根据具体应急工作需求确定其他相关保障措施。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