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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江街道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10-22 09:13:2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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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万江街道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奖励暂行办法(已失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斗争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邪教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发现及抓获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负有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邪教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微信举报:通过“平安万江”微信公众号在线举报;

(三)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街道党委政法办、综治中心、公安分局等部门;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街道党委政法办、综治中心,公安分局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实施邪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三)保护举报人权利原则。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邪非法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邪教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已喷涂、张贴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标语或已散发的传单、光碟、书籍等邪教宣传品,经反邪教部门现场核实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发现并举报邪教人员正在从事书写、喷涂、张贴邪教标语,散发邪教传单、光碟、书籍等宣传品,播放邪教声像资料,插播电视广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印制邪教宣传品,公开宣扬邪教、拉拢群众信奉邪教,进行非法聚会等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抓获邪教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发现上述行为并自发扭送邪教人员到公安机关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邪教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普通案件的(包括: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邪教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特大案件的(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奖励人民币3000-8000元;

(五)提供线索抓获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邪教组织架构及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8000-20000元;

(六)提供其他涉邪教人员、组织信息,经反邪教部门核实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起,经街道党委政法办审批同意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十条  案件办结后30日内,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奖励;收到奖励的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街道党委政法办领取。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由街道财政拨付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万江街道委员会政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截至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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