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万江街道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失效)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万江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0769-22180862;
(二)来函、来访:万江沿江东路48号法治惠民中心1栋4楼。
(三)通过其他部门转送至万江生态环境分局等其他途径。
第四条 对本街道辖区范围内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分局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每宗5万元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经过环保竣工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
(二)擅自拆除、闲置全部或部分已验收合格的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工业废水直接排放的;
(三)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排放废水工业项目并正式投入生产,排放工业废水的。
(四)零散废水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合法转移,直接排放的。
(五)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废水的其它情形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分局查证属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适应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人未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已被生态环境分局掌握的;
(四)万江街道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情形与实际违法事实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结案,该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被举报企业同时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生态环境分局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及审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工作人员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并签字留痕。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生态环境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街道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1日起实施至2024年7月11日止,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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