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窗口办理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办事内容和申请条件:
(1)办事内容
依法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备案。
(2)申请条件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备案办理机关为:镇(街)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审批条件
设立 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第二十二条 |
必要 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现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现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
表1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统一用A4纸打印,同时所有纸质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备案是,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评价报告(含原件和电子版);
(2)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加盖公章(含原件和电子版)。
2六、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当日办理(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通过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2、受理。
(1)受理审核
受理人应以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为依据,对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补正材料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自出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人应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中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受理决定
备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制作备案受理通知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备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制作备案不予受理决定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人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3、审查。
审查内容: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材料作出说明解释而事项简单的,审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本机关受理后及时组织审核,认为有必要可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评审安全评价报告、到企业现场核查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等。
4、审批
(1)备案决定的权限
经形式审查后,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备案决定。
(2)备案决定结论的确定
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应予以通过。
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条件,应不予通过。
5、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九、办理地址
窗口办理地址(见表2)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墟社区徐屋街10号 |
0769-26381135 |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可搭乘16路、53路至万江小学站下车;可搭乘28路、20路、30路、4路、45路、46路、50路、7路、2A路、X5路、X20路、K3路、K5路、C2路、C4路、L5A路、622路、626路至万江桥站下车,北行200米即到万江街道办事处综合楼。 |
表2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0769-22273273(万江安监分局热线)
3、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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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
不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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