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处理;
2、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申请人符合《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3、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法律援助咨询,经工作人员初审后领取申请表格。
2、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有关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材料。
3、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4、申请人对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的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另行聘请社会律师或自行处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镇街园区办事窗口
万江法律服务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万江区教育路九号楼首层26-30
联系电话:0769-22272829
交通指引:乘坐45、45A路公交车在万江公园下,或乘坐16、X16、53距公交车在万江小学下
市局办事窗口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司法局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22480212
交通指引:“城市花园”公交站
各镇(街)法律援助办事处
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处理;
2、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申请人符合《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3、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法律援助咨询,经工作人员初审后领取申请表格。
2、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有关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材料。
3、市法律援助处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
4、申请人对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责令市法律援助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的决定及其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另行聘请社会律师或自行处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5个工作日
镇街园区办事窗口
万江法律服务所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办事地址:万江区教育路九号楼首层26-30
联系电话:0769-22272829
交通指引:乘坐45、45A路公交车在万江公园下,或乘坐16、X16、53距公交车在万江小学下
市局办事窗口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司法局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22480212
交通指引:“城市花园”公交站
各镇(街)法律援助办事处
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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