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待遇申领程序
参保人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才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女方申请生育津贴手续:
(1)女方申请生育津贴手续:
出院诊断证明(原件);
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广东省内户口:《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广东省内户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如《准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非必须)(可办可不办,办了金卡多800元,银卡多450元,必须生育出院后60天内办理)
注:如为流产或死胎的,诊断证明需写明孕期,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而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必须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2) 男方申请假期工资手续:
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
广东省内户口:《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非广东省内户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如《准生证》等)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必须办)
注: 1.办理生育待遇必须一次性办结,不能办理领取生育津贴后再办独生子女津贴。
2. 参保人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应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同时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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