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现将《塘厦镇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分局反映。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塘厦镇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有效监控全镇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工资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镇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拖欠在职劳动者2个月(或2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上工资的;
(三)拖欠工资行为正在发生,且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在举报前三个月内未因拖欠工资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过;
(四)举报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第四条 举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
(二)负有相应职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条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实施一案一奖原则,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六条 举报的受理和奖励:
(一)举报人应向镇人力资源部门实名举报本镇范围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非实名举报按照一般举报处理;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登记表》,准确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拖欠工资的具体情况和违法事实,并签名确认。对于不申请奖励的举报按照一般举报处理;
(三)对于要求申请奖励的举报,由镇人力资源部门于收到《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登记表》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通知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通知书》并填写《奖励申请表》;通知查证不属实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不予奖励通知书》;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镇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奖励通知书》并填写《奖励申请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镇人力资源部门向举报人发出《奖励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款项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不详,致使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举报人不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奖励方式实行首报奖励。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推举1名代表办理举报登记及领奖等相关手续,奖励金额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镇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镇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资料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禁止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条 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镇人力资源、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与举报人串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或者违法等手段获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取消其领取奖励的资格;已领取奖励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责令退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塘厦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对《塘厦镇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反行为奖励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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