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2016〕38号)的要求,为简化我镇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临时摊档、出租房的资产交易业务,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以不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1、单宗月租金1000元以下并且出租期限在3年(含)以内,用途为居住的农舍、简易房、瓦房等;
2、单宗月租金1000元以下并且出租期限在2年(含)以内,用途为市场摊档、摊位;
3、单宗原值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集体资产化整为零、分拆交易,严禁将商铺出租用于居住用途。
二、资料备案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出租事项,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供以下资料到会计核算中心,以便掌握拟出租(转让)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1、理事会表决情况记录表;
2、资产确认书;
3、资产图片;
4、资产价值证明(转让固定资产时提供)
5、拟签订的租赁(转让)合同和原合同;
6、会计核算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交易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上述第二点的资料到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根据上交的资料确认资产出租(转让)事项符合上述第一点的规定的,可以不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直接与意向人签订交易合同,最后将签订的合同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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