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关于印发<塘厦进一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塘委通字〔2015〕9号)等文件,集聚、整合镇域内外创新资源,支撑培育发展我镇科技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塘厦镇科技创新奖励费用从“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奖励。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镇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对已获同等级别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获省级、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单位,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如该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镇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研发中心等同级其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奖励。
第六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2020年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且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同时,R&D费用占当年产值不低于3%,镇财政每年给予5千元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除外)
第三章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企培育库入库认定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千元奖励。
第四章 专利促进项目
第八条 国内外发明专利奖励。
1、对当年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镇财政一次性给予600元/件奖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再给予奖励);对当年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同一个人或单位同一年度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分别不超过5件,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奖励;
2、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
3、对美日欧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件奖励;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件奖励;对获得市财政奖励的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镇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件奖励;同一PCT申请最多奖励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第九条 专利企业认定奖励。对通过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2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条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奖励。对成功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对获东莞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荣誉类市长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东莞市研发投入突出贡献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东莞市专利金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东莞市专利优秀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2万元、6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镇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镇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技术或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两项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第六章 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八条 对获得东莞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科普及院士工作站项目
第十九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标兵社区、科普标兵学校称号的单位,镇财政按照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二十条 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镇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办公室和财政分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财政奖励20%的罚款,同时,纳入诚信体系,3年内禁止推荐申报各级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塘厦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镇监察室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营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试行1年,每年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修改完善,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进行调整。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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