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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塘厦镇产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7-12-13 15:19:0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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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塘厦镇推动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塘府〔2012〕14号)已于2017年6月30日期满。为深入推进“创新发展理念,建设东莞东南临深片区中心”的工作目标和“一城两园三区”的工作思路,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实施以创新驱动发展、对外开放合作、重点改革突破“三个走在前列”的战略重点,加强智能制造及新型产业形态培育,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及集约发展,实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镇委、镇政府有关工作指示精神,由我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以《塘厦镇推动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塘府〔2012〕14号)为基础,修订《塘厦镇产业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实现与《塘厦镇推动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暂行办法》(塘府〔2012〕14号)无缝对接,以加强优势产业引进和培育,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2章,分别为总则、集约开发、招商引资、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扶持、智能制造、质量发展、节能降耗、上市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参展、附则,涵盖了29条款项,重点在土地统筹、工改工、大项目引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智能制造发展、企业质量发展、节能减排、上市企业培育、电子商务发展、企业参展等方面对具备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一定政策资金支持。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1.《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

2.《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5〕127号)

3.《东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5〕90号)

4.《关于统筹、储备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东府办函〔2015〕414号)

5.《广东省创新招商引资工作行动纲要(2013—2015年)》(粤府办〔2013〕53号)

6.《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3号)

7.《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90 号)

8.《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

9.《东莞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东府办〔2015〕110号)

10.《强化新要素配置 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东府办〔2017〕12号)

11.《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

12.《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 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的意见》(东府〔2016〕1号)

13.《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 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实施方案》(东府办〔2016〕6号)

14.《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东府办〔2012〕173号)

15.《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1〕138号)

16.《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细则》(东府办〔2015〕33号)

17.《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东府〔2015〕27号)

18.《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号)

19.《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2号)

20.东莞市促进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15

    等等。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为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我镇,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经营范围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自专项资金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单次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均不得给予奖励。

(二)关于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和准予许可的条件

《办法》地二十八条规定:各职能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子项目使用计划,其中,第三、七、八条由镇招商办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四条由镇“三旧”办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由镇商务局落实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三)关于许可期限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止。

(四)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我镇,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经营范围符合我镇产业发展方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守法诚信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中,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是指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到塘厦镇的企业。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自专项资金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工商、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单次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均不得给予奖励。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财政分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2000万元,奖励资金跨年结算,按申报时间顺序,超过部分的奖励金额滚动至下一年度安排。各职能部门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子项目使用计划,其中,第三、七、八条由镇招商办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四条由镇“三旧”办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落实申报受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由镇商务局落实申报受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止。原《关于印发<塘厦镇推动产业经济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塘府〔2012〕14号)同时废止;原镇政府印发同类产业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具体由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解释。

另外,《办法》相关专项配套或扶持奖励,均有设置相关的条件,如:获得市奖励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重大项目要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才给予认定和奖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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