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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塘府〔2022〕35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1-18 16:34: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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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理》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理》政策解读(政务公开栏目)


关于印发《塘厦镇人才住房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人才强镇战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结合的人才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我镇人才的居住需求,建设“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强镇”,切实将塘厦打造成为人才向往之地、汇聚之地、价值实现之地,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府〔2019〕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人才住房的配租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我镇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根据人才学历、职称技能、社会贡献、工作年限、收入水平等条件,分类实施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和处置条件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配租的住房,或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的配建房。人才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条人才住房配租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赁金额标准、配租对象条件、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配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根据房源属性,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安居办法等相关政策进行配租。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自行制定配租方案,报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塘厦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人才住房配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核定“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塘厦镇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

住建局负责全镇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作为全镇配建房接收主体单位,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房源分配、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罚等工作,开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状况等数据分析工作。

规划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产权登记。

人社分局负责相关人才的资格认定,审核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等信息。

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查人才工作所在的企业类型和获得荣誉的认定。

税务分局负责核查人才工作所在的企业税收情况。

市场监管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认定工作。

人才住房代持机构及运营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装修管理、资产档案管理、租赁合同签定、租金收取、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租条件

第七条申请租赁人才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镇就业创业,在我镇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

(三)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聘用合同等材料替代)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第八条人才住房配租按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

(一)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申请人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定向配租人才住房:

1符合第七条基本条件。

2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研发人才及东莞市优才卡持有者不受此项条件限制)。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

4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一是属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研发人才及东莞市优才卡持有者;二是当前工作单位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倍增企业,市级百强创新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由经济发展局认定),塘厦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三是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由市场监管分局认定)、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职工技术标兵、东莞市五一劳动奖章、东莞市劳动模范(由总工会认定)、东莞市级或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广东省级或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四是塘厦镇认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以上或者我镇纳税前50名以内的工业企业负责人或高管(由税务分局认定)。五是通过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特殊人才。

(二)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定向配租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接受塘厦镇和市属单位符合配租基本条件的人员申请。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抽签顺序确定入围人选。

第三章配租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人才住房配租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住建局根据各项目制定配租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准予并发布公告,申请期限不少于5日。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企业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申请人所在单位完成初审后,申请人登陆:塘厦镇人民政府官网www.dg.gov.cn/tangxia,点击人才住房配租审核系统图标键入,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塘厦镇人才住房租赁审批表》;

2申请人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职称技能资格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塘厦缴纳社保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凭证等;

(三)资格预审。由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审。

(四)确定选房顺序。集中申请登记截止后,按抽签顺序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次序,并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五)接受现场参观。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组织样板房参观。

(六)选房。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租赁现场和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租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人员等。

(七)资格复审和公示。选房结果公布后,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工作情况、家庭住房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条件的,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审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租房确认。通过租房资格复审的租房人名单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地点与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逾期视为放弃。

(九)提交递补。因申请人放弃选房、放弃租房确认、复审未通过,导致选房租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代持机构按抽签顺序进行电话、短信通知入围申请人,有意向递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应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时间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到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进行复审(具体资料以通知为准)。如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收到递补通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的,视为其放弃递补。审核后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网进行递补名单公示。

第十一条为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做到科学合理分配房源,住建局将根据现有房屋户型及租赁对象的户型需求进行匹配,匹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房屋资源的集约使用,提高每一户人才住房的入住率,降低管理成本。

(二)人才住房在科学调配房源的基础上,兼顾租赁对象的实际住房需求,匹配合适的户型。

第十二条在完成户型匹配并经租赁对象确认后,按抽签确认选房顺序,住建局会同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组织租赁对象进行选房。

选房完成后,由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用人单位承担担保责任,并明确承租人、出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人才住房在集中租赁后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顺序安排轮候。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才住房和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住建局报告。对已轮候到的申请人,分配前还将审核相关资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视同放弃租赁资格,重新轮候: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三)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配租规定、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人才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具体租金标准由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确定,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租金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人才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人才住房。人才住房租赁租期实行一年一签,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主动向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与享受租金优惠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人才住房承租人资格一年开展一次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退回人才住房。对申请人才住房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复核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人才住房:

(一)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住房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人才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住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造成所承租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的,擅自改变所承租人才住房的房屋主体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人才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不符合人才租赁条件的,或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塘厦的,应及时向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报告并退出租住。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建局审核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原租金的2倍缴纳;

(八)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十七条人才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拒不退回人才住房的,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清退,并按原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需腾退住房的程序:向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提出退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住房,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将退房情况报住建局备案;腾退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人不缴纳租金的,其所在企业或单位应协助催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人才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人才住房出租、转租等经纪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或承租人,可以向住建局进行举报。

第二十一条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承租人的有关资料,了解保障对象的身份、住房和信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故意隐瞒或虚报住房、婚姻、工作、荣誉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才住房的,承租人3年内不得享受我镇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且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将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租房资格的,取消其租房资格;

(二)已签约的,解除租房合同,承租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商业养老保险。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单项冠军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等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塘厦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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