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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塘府〔2022〕34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1-18 16:34:3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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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理》政策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塘厦镇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理》政策解读(政务公开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塘厦镇人才住房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人才强镇战略,着力解决我镇人才的居住需求,切实将塘厦打造成为人才向往之地、汇聚之地、价值实现之地,根据《东莞市存量配建安居房处置方案(东建房〔2022〕2号)》《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东建房〔202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人才住房的配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我镇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根据人才学历、职称技能、社会贡献、工作年限、收入水平等条件,分类实施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优惠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置条件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人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的配建房。人才住房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四条人才住房配售方案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制定,具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销售金额标准、供应对象条件及对象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申请流程等内容。

第五条人才住房的配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我镇人才住房以共有产权住房形式出售。

第六条塘厦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人才办)负责全镇人才住房配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核定“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塘厦镇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

住建局负责全镇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作为全镇配建房接收主体单位,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房源分配、流转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罚等工作,开展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居住状况等数据分析工作。

规划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产权登记。

人社分局负责相关人才的资格认定,审核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等信息。

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核查人才工作所在的企业类型和获得荣誉的认定。

税务分局负责核查人才工作所在的企业税收情况。

市场监管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人才的认定工作。

人才住房代持机构及运营机构负责人才住房的装修管理、资产档案管理、销售合同签定、销售款收取、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售条件和配售价格

第七条人才住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优先配售给塘厦镇稳定就业且符合定向分配条件的人才,若有剩余房源则面向塘厦镇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才,最后还有剩余房源则面向全市符合基本条件人才。

第八条申购人才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东莞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农民安居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录入市农房台账的,或经批准正在实施建设的,应统计为自有产权住房。

(二)具有东莞户籍且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或不具有东莞户籍但在莞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5年(部分定向配售人才不受此条件限制,具体以单个项目为准)。

(三)与我镇用人单位或市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聘用合同等材料替代)并逐月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养老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大专或以上学历;中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

相关对象不能同时享受《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优惠,持有人才住房产权期间,不得购买商品住房,不得申请农房报建(共有产权房转让后按商品房购房相关规定审核购房资格)。

第九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

(一)第一阶段定向分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定向分配:

1.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

2.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研发人才及东莞市优才卡持有者不受此项条件限制)。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工或以上职业技能;助理级或以上职称;具有本市户籍10年及以上。

4.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一是属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研发人才及东莞市优才卡持有者;二是当前工作单位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倍增企业,市级百强创新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由经济发展局认定),塘厦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三是获得以下荣誉之一: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由市场监管分局认定)、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职工技术标兵、东莞市五一劳动奖章、东莞市劳动模范(由总工会认定)、东莞市级或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广东省级或以上职能部门颁发的奖项。四是塘厦镇认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以上或者我镇纳税前50名以内的工业企业负责人或高管(由税务分局认定)。五是通过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特殊人才。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超过房源总数的,抽签确定选房次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超过房源总数的,抽签确定入围申请人及选房次序。定向分配也可根据单个项目的实际情况,按人才学历职称等由高到低实行分批次配售。

(二)第二阶段公开抽签

1.定向分配结束后有剩余房源的,接受塘厦镇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才申请。

2.镇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才完成配售申请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接受全市符合基本条件的人才申请。

第十条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婚姻、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配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人才住房配售按照共有产权住房原则,购买产权份额是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以最终单个方案公布为准)。剩余产权由政府指定部门或代持机构持有。

第十二条承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书满5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购买代持机构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不动产证书满5年后的一年内购买剩余产权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或原购房价格的最低价一次性购买,同时可根据有关人才、住房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再另行规定;若未在一年内购买的,则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出售。

第十三条人才住房获得完全产权后,人才住房产权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按市场化商品房政策流通。

第三章配售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人才住房配售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住建局根据各项目制定配售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准予并发布公告,申购期限不少于5日。

(二)网络申购。申购人可登录网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dg.gov.cn/,点击共有产权房资格审核系统图标进入,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信息,并作出承诺。

(三)资格预审。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在系统上进行预审。

(四)摇号排序。集中申购登记截止后,报名人数不超过房源总量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报名人数超过房源总量的,抽签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顺序,并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五)接受现场参观。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联合开发商组织入围申购人参观样板房。

(六)选房。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在销售现场和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人员选房顺序安排等。住建局、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有序组织人员选房。

(七)资格复审和公示。选房结果公布后,由镇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复审,经复审通过的申购人名单,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5天。对审批通过的承购人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实行动态管理。

(八)购房确认。通过购房资格复审的购房人名单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指定地点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认购书、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以及缴纳房款,逾期视为放弃。

(九)提交递补。因申购人放弃选房、放弃购房确认、复审未通过,导致选房购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代持机构按抽签顺序进行电话、短信通知入围申购人,有意向递补参加选房的申购人应保持通讯畅通,申购人需于2个工作日在申购系统进行上传资料,并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到代持机构进行复审(具体资料以通知为准)。如因申购人个人原因导致未能收到递补通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的,视为其放弃递补。审核后在塘厦镇人民政府官网进行递补名单公示。

若递补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再按上述流程开展下一批集中配售工作。

第十五条人才住房选房过程和结果应由公证机构依法全程公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监督,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现场监督。

第四章配售规定、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签订《广东省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抵押约定、继承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承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人才住房经审核予以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共同情况栏填写“按份共有”。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列明全体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有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七条购买人才住房的,承购人可以按照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除承购人购买人才住房申请按揭需办理抵押登记外,在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人才住房设立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承购人持有的人才住房执行市场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承购人应向代持机构提出申请,承购人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政府指定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回购,并按相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税费。申请人的受让资格由住建局或代持机构核定。代持机构以人才住房(共有产权)形式再次转让部分产权份额时,不受我市商品住房转让年限的限制。

第十九条承购人亡故,其继承人符合人才房基本条件的,可继承人才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基本申购条件的,可按双方协商自愿原则转让给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承购人提出购买剩余产权申请后,镇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再次复审。复审通过后(审核最初的申购条件),承购人按相关规定承担税费,并提供书面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人才住房产权变更为商品住房。若复审不通过,承购人必须将原先购买的全部产权退还至代持机构,退还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购人在莞购买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商品住房)前,需取得人才房完全产权或退出人才房。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住房。已经承购人才住房的家庭和个人,承购人及其配偶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不再申领市属人才住房租金补贴(优惠)、人才购(租)房补贴等。

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优惠)的,应在认购人才住房网签备案时腾退所租住房屋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优惠)。

申购人选定住房后不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取消人才房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人才住房。

第二十二条人才住房承购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赠与住房;

(二)擅自出租、出借住房给家庭直系亲属之外的他人使用;

(三)设定除人才住房购买时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长期闲置、改变用途、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质量安全;

(五)隐瞒工作变动等相关个人信息变更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承购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以上行为的,住建局或代持机构有权责令其腾退住房,并有权追究承购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并与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承租人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且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才住房物业管理按照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执行,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二十五条人才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由代持机构全权负责(具体以单个项目为准)。人才住房在代持机构拥有产权份额期间,由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负责保障房屋的状态正常,承购人在此期间须配合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的定期检查工作。对于因承购人原因造成的非自然损耗,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有权要求承购人承担因修复该损耗产生的经济支出。物业管理机构,除传统物业管理外,可根据需求有偿提供家居保洁、物业维修、社群活动、图书驿站、共享健身房、寄存服务、搬家服务等便民服务。已销售的房源自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所有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购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建局、代持机构或运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资料复审,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承购人和共住人的有关资料,了解保障对象的身份、住房、财产和信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承购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虚报住房、婚姻、工作、荣誉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才住房的,由住建局、代持机构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处理,且承购人3年内不得享受我镇的人才安居政策待遇。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已取得资格的,由住建局或代持机构取消其购买资格;

(二)已签约的,代持机构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承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已登记发证至承购人名下的,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承购人对住房内部进行维修、装修的费用不予退还。若承购人拒不配合回购,代持机构保留追究承购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商业养老保险。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的其他重点扶持或奖励的经济贡献突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单项冠军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东莞建造”优质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等市委市政府明确扶持或奖励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指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发明人。

第二十九条人才房在销售过程中,与现有的市场商品房销售政策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塘厦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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