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经镇领导班子联席工作会议审核同意,现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镇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统筹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优质大项目招引工作,实现镇与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与“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用地应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统筹招商,收益共享”的原则,由镇政府统筹协调招商。在确保城镇长远发展的同时,土地收益由镇政府与社区共享,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针对没有权属争议、未开发利用的社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及“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2019年7月1日前与镇政府签订土地统筹意向书,统筹用途为产业用地且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连片社区集体土地。
第五条 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产业用地且落实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 经市、镇政府批准,社区自有厂房物业“工改工”项目用地(自有土地占比达到70%及以上)或镇与社区合作改造的“工改工”项目用地,以及已纳入市重大产业项目且面积达到75亩及以上的连片改造的“工改工”项目用地。
第三章 统筹收益分配方式
第八条 连片社区集体土地统筹
社区同意将连片集体土地交由镇政府统筹,并签订土地统筹意向书。交由镇政府统筹的土地,由镇政府优先办理规划调整等用地手续。在统筹后征地手续审批前,土地仍可由社区按原规划用途继续依法使用或出租,但必须严格管理,原则上只能短期出租且须报镇政府审批。土地开发出让后,按照土地规划用途实施收益分配。
第九条 产业用地收益分配
社区将集体土地交由镇政府统筹,规划为产业用地出让的,项目落地后,镇政府将项目税收按比例计算财政奖励给原土地所在的社区集体。财政奖励标准为:产业用地所在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20%。如果当年的财政奖励按月平均计算不能达到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进行补足(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结业或倒闭期间)。财政奖励自企业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税收收入的月份起计,按年度支付。项目为增资扩产项目的,能独立核算的按一个项目计算,不能独立核算的按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实际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算。
镇政府不参与产业用地出让净收益的分成(仅限于未开发建设的新统筹的土地),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和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后的净收益,全额返还给原土地所在的社区集体。
第十条 商业、住宅用地收益分配
社区将集体土地交由镇政府统筹,规划为商业、住宅用地的,土地挂牌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和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后的净收益的20%返还给原土地所在的社区集体。
第十一条 “三旧”改造“工改工”项目用地收益分配
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社区可获得镇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标准为改造项目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的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增长额(对比项目取得“三旧”改造批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30%。财政奖励从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起计算,按年度支付。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增长额为零或为负的,不作财政奖励。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十二条 社区连片集体土地统筹,社区同意将集体土地交由镇政府统筹的,需依法经社区集体召开社区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与镇政府签订土地统筹意向书。
第十三条 镇政府已统筹的土地,在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办理征地手续时,相关社区、小组集体必须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社区统筹土地收益(即土地统筹财政奖励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纳入预算管理,按《塘厦镇财政支出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办理。社区集体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社区统筹土地收益拨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收益权。
第十五条 镇各相关部门按照镇政府批复,具体实施土地开发出让、项目建设落地与土地收益核算拨付工作。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统筹、开发出让及社区土地收益预算编制工作;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手续的办理;“三旧”办负责“三旧”改造手续的办理;招商办负责招引优质大项目,并跟踪项目建设落地;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创新办负责对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备案;税务部门负责核实提供企业的纳税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土地收益核算及拨付工作。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交由镇政府统筹的集体土地的征地款补偿标准按不低于土地统筹时最新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地块跨社区的,按原属各自社区的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各社区的财政奖励分配。
第十八条 社区对土地统筹界定不清晰的,由社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上述产业用地变更为非产业用地的,相应的产业用地统筹奖励中止,具体补偿根据用地性质由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税收额”指企业经营产生主体税种(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入库期为准,不包含一次性的税源(如房产及土地买卖产生的税收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塘厦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与我镇政府原来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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