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奖励办法:塘厦镇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2018年,省、市相继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东府办函〔2018〕607号)等文件,不断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力度,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异动情况,做好不稳定因素的研判和处理,在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初即能掌握情况并介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欠薪事件的处置难度和社会影响,塘厦人力资源分局起草了该奖励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反映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3条,分别为立规目的、适用范围、奖励条件、不予奖励情形、奖励标准、办理流程、奖励方式、经费来源及监督、保密措施、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解释权归属、有效期。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的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和提供线索的行为。
《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举报本镇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反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申领奖励的条件
《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被举报的单位是本镇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拖欠在职劳动者2个月(或2个工资支付周期)及以上工资的、拖欠工资行为正在发生,且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在举报前三个月内未因拖欠工资被人力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过、举报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举报自身违法行为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关于奖励标准
《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一案一奖原则,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五)关于有效期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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