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02-005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单位)所属重型自卸货车(粤L61170)在塘厦镇环市东路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有建筑垃圾约12.5立方米,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02-0059号),处以罚款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6月1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2775876)将罚款壹万叁仟元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9-82005333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10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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