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3、54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毛记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塘厦毛记蔬菜档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测,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毛记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毛记蔬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100822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塘厦聂节来三鸟档销售的“鸡肉(乌鸡)”
(一)东莞市塘厦聂节来三鸟档销售的“鸡肉(乌鸡)”,经抽样检测,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聂节来三鸟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聂节来三鸟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1008223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的“鸡肉(乌鸡)”检验不合格应该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塘厦利胜蔬菜档销售的“葱(大葱)”
(一)东莞市塘厦利胜蔬菜档销售的“葱(大葱)”,经抽样检测,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东莞市塘厦利胜蔬菜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利胜蔬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21018234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销售的“葱(大葱)”检验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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