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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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细则》明确了管理机构、交易价格和合同管理、公开竞价交易、续约交易、磋商交易、小额资产交易、警示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解读该细则应该抓住以下几点:
一、背景与必要性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农农规〔202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局。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东农农规〔2025〕1号)》
(二)《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交审分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农农〔2024〕63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本次共51条,共十章,主要明确以下十大方面:
加强分租转租管理
明确不接受“二手房东”报名参与工业厂房竞投,要求村组建立集体厂房动态管理台账,每月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分租转租情况,检查结果要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进行通报和在财务公布栏上公开1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备案。工业厂房承租人确需分租转租的,先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会审后,再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第六条)。明确村组相关责任人不如实上报和清理承租人违规分租转租厂房的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
建立交易会审制度
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小组,由分管农资工作的镇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镇农林水务局、镇经济发展局、镇自然资源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应急管理分局、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镇消防救援大队、镇规划管理所、镇司法分局、镇投资促进中心等职能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复杂或重大的交易事项进行会审。(第八条)
明确部门职能分工
根据市有关集体资产交易实行“交审分离”的工作要求,明确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本镇集体资产交易审查和监督工作(第九条),镇招投标服务所负责为集体资产提供交易服务(第十条)。明确村委会对组级交易的监督。(第十一条)
明确镇农林水务局应建立集体厂房租金参考价制度,以此作为集体厂房的平台交易底价基础。建立集体厂房交易评估价测算模型,各村(社区)结合某栋厂房的实际计算因素,根据评估价测算模型和标准厂房租金评估价,计算该栋厂房的租金参考价。标准厂房租金评估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第十三条)
(五)明确租金下浮权限
交易底价或交易价需要下浮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经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并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可以授权理事会在下浮不超过10%、每次流标后再次组织交易的下浮比例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下浮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
(六)明确合同租赁期限
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应有租金递增条款,且每5年不低于5%的递增。对5000㎡以上的集体厂房续约交易时,如承租人为非规上企业且一年内难以升规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开竞价交易时优先招引符合产业导向的规上等优质企业。(第十五条)
(七)明确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取消了现场竞价交易方式,全部采用网上竞价交易(第十七条)。镇交易细则明确对确需设置行业要求、注册资金等准入条件的交易项目,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竞投资格前置审查(第二十三条)。对涉及民生或具备特殊性的交易项目,新增终次报价交易规则(第二十五条)。对流标的项目,可在竞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网上报名“先到先得”原则达成交易。(第二十六条)
(八)明确续约交易条件和权限
镇交易细则按市交易办法只要承租人交齐租金、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等即可续约(第二十九条)。明确不予受理续约申请的五种情况,如原合同超期30日、原承租人已注销、原项目违规交易等(第三十条)。明确续约审查权限,2000㎡以下(含2000㎡)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10亩以下(含10亩)的农用地,由镇农林水务局审查;2000㎡以上5000㎡以下(含5000㎡)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10亩以上30亩以下(含30亩)的农用地,由镇分管领导审查;5000㎡以上的物业及非农用地和30亩以上的农用地,由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第三十一条)
(九)明确磋商交易条件和权限
镇交易细则按市交易办法符合八个条件即可磋商,并明确了特定意向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经济发展、招商等部门经效益审查后推荐的企业,或上市、上市后备、倍增、高新技术、专精特新、链主、规上等优质企业适用磋商交易方式(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磋商交易审查权限,“1000㎡以下(含1000㎡)的物业资源,由镇分管领导审查。1000㎡以上5000㎡以下(含5000㎡)的物业资源,由镇政府工作会议审查。5000㎡以上的物业资源,由镇党委工作会议审查。”(第三十四条)
(十)明确小额交易范围
明确最新的小额交易范围,如月租金3000元以下的商铺和出租房,3亩以内的非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转让,单宗建筑物占用200平方米以内的光伏项目、单宗5个以内的充电桩、单个停车位、金融便民服务点等可使用小额交易。(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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