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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碣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4-21 16:03: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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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工信〔202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在石碣镇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获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同一年度以上称号奖励不累加,企业获多项称号的,只可选一项进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石碣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已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或省级专精特新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多页的每页均需盖章。所有材料提交纸质一式两份电子一份

申请流程

(一)资料提交。申请企业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石碣镇经济发展局现场初审确认材料的完整性。

(二)资料审核。石碣镇经济发展局牵头,征求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消防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企业的经营合法性、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行为、劳动保障及消防安全等方面。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职能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由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汇总形成最终审核结论。对审核合格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书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审核公示。审核通过后,审核结果将在东莞市石碣镇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石碣镇经济发展局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退出机制与责任追究

(一)石碣镇经济发展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东莞市财政局石碣分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二)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 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 违反有关奖励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 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属于《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及其补充规定中不予资助范围的。

(三)申请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办法与我镇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请企业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或奖励。

  2. 办法适用于202511日至20271231日发生的项目(专精特新认定企业名单以省工信厅通知公告为准)。

  3.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

(四)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五)本办法由石碣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石碣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附件:

                  石碣镇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专精特新

认定情况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省级专精特新

奖励金额

(万元)


资金拨付

银行账户

(基本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意 见

   兹确认,本企业依法经营,上述申请资料及所附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认真配合石碣镇经济发展局、东莞市财政局石碣分局等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核查、绩效评价等全程跟踪管理。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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