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慧:
你(单位)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东城综限拆违字〔2026〕第5-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在石碣镇横滘村兴横路78号102楼顶加建光伏围蔽建筑,加建的建筑面积共29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本执法机关现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执法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