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09号)》,涉及我镇辖区内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石碣仁平记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一)东莞市石碣仁平记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1月6日)”,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以4-氯苯氧乙酸计)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小,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减轻裁量情形,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30);三、对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壹仟元(¥1000)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 050411006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种植商的违法添加其他化学物质等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用农产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 碣 分 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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