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虎门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
东府函〔2026〕40号
为保障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正常出入境,确保虎门港口岸安全、顺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虎门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有效封闭、有利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二、虎门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
(一)水运客运口岸码头
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出境方向自出入境人员候检区域至机(船、车)门,入境方向自机(船、车)门至验证台后边检工作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停放地和其他需巡查、监管的区域。
1.虎门港澳客运码头:出境方向含出境候检区、出境查验大厅、候船区、出境通道直至船门及之间所有公共区域用房。入境方向含船门、行李物品提取处、入境通道、入境查验大厅直至入境大厅出口及之间所有公共区域用房。
(二)水运货运口岸码头
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停靠的开放港区因装卸运输和生产作业等需要实施边防检查、巡查和监管区域。
2.沙角A电厂专用煤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3.沙角B电厂专用煤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4.沙角C电厂专用煤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5.宏业货柜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1号泊位(最右侧)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6.三江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7.联兴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8.九丰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9.同舟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0.阳鸿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1.鸿源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2.东洲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3.中海油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4.荣轩货柜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1号吊机附近区域,该区域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总长约30米),宽度为3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15.国际货柜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6.南粤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5000DWT泊位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7.华润水泥码头:有出入境船舶停靠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船舶停靠岸线向陆地延伸至引桥入口处。
18.海腾码头:当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码头前沿物理围闭区域。
19.三期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岸线总长648米),宽度为3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0.二期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岸线总长678米),宽度为3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1.一期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岸线总长678米),宽度为3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2.驳船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岸线总长1290米),宽度为2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3.海昌煤炭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宽度为2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4.玖龙码头:当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码头前沿物理围闭区域。
25.深赤湾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岸线总长1250米),宽度为3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6.联通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1号泊位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40米),宽度为2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27.中外运石龙码头:有出入境船舶靠泊时,口岸限定区域陆上范围为两侧缆绳桩之间的距离,宽度为20米(船舶停靠岸线向码头作业区延伸方向)。
本通告仅划定由东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所辖的虎门港口岸限定区域,其他码头(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造船项目配套码头、广州海洋勘探开发总公司码头)由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划定。根据虎门港口岸扩大开放及港口企业运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已划定的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届时以通告内容为准。
三、口岸限定区域管理要求
(一)东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口岸限定区域依法实施管理,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口岸违法犯罪活动,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东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会同口岸有关管理部门通过物理隔离、电子门禁、电子围栏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封闭隔离,设置相应的通道、卡口或岗亭,设立口岸限定区域标识。
(三)东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通过实地巡查、电子监控等方式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管理,并会同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维护口岸正常出境入境秩序。必要时,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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