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2024年度
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东府办函〔2023〕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森林高火险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9。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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