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东府〔202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将调整本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调整事项共27项,其中调整由镇街以其名义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12项,不再由镇街以其名义行使、自动失效的行政执法事项15项(详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一并调整实施。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2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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