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轨道2号线
一二期控制保护区的通告
东府办函〔2023〕10号
为加强东莞市轨道2号线一二期安全保护管理,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及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及《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规定,设立东莞市轨道2号线一二期保护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划定
(一)控制保护区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4.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二)特别保护区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
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4.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5米内,35-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10米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内;
5.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有关要求
在轨道2号线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2.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3.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4.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5.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6.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7.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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