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
东府办函〔2022〕5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有序置换国VIB车用汽油,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IB车用汽油。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的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的油品品名应统一采用“标号+汽油+(VIB)”字样标识,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VIB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等工作。
三、国VIB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国VIB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VIB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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