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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05-07 18:37:47  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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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东莞市非户籍适龄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东莞市

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

入学积分方案》文件有效期限的通知

东府函〔202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0〕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府〔2020〕32号,以下简称《积分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新的文件出台,延期自动终止。同时,按照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规范或删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范为“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家长方是台湾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家长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积分方案》第二条第(三)项,按照规范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相应进行调整。《积分方案》第三条第(三)项规范为“非东莞市户籍家长方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上现居住地址所在的园区、镇(街道)”。

  二、删除《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和《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入学优待政策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府〔2020〕4号)规定,删除《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和第(三)项“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三、完善军人子女等入学优待政策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军政〔2021〕247号)等有关规定,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范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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