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函〔2021〕23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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