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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4-08-18 09:50:1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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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4〕7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

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工业企业的培育,规范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3〕1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对从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资金在市经信局每年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保证奖励申报、资质审核、公示、公布的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挥资金导向和带动作用,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发展;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市统计局、市国税局核查企业的申报资质,确定奖励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东莞市中小企业局(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五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名单,协助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的申报资质。

第六条 市国税局负责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金额、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经有关程序批准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十条 申报范围

以下两种类型企业可申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

第一类:本年新建投产,连续正常生产三个月以上,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二类:以前年度设立,本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法人企业。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

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统计部门提交申请,由各级统计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经同意后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第一类企业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时即可向当地统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类企业实行年度申报,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当地统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时间及频率,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

申请资料:

(一)审核登记表

(二)新开业(投产)申报书(第一类企业提供)

(三)法人基本情况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第一类企业提供)

(八)最近1个月加盖企业红色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九)最近1个月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材料

第四章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

上年度由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并纳入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范围的企业。企业名单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按符合奖励条件的申报企业上年度实缴增值税额从高往低排序,根据每年的预算规模确定奖励企业数量,结合企业税收贡献原则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度由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小微企业的划型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营业收入标准界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予奖励情况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过往年度已获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奖励;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三)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

符合第十四条的企业,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承诺函;

(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经营和研发投入等内容);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工作流程

(一)市经信局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统计局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单,协助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的申报资质;

(五)市国税局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金额、处罚记录等信息;

(六)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七)市经信局根据部门意见及奖励原则,拟定奖励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经信局进行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结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市经信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八)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作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奖励条件、拨付奖励资金。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及成效负责;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款项,取消其申报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资格3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承诺函

   3.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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