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0〕1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运作透明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但也有一些镇(街)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完全按要求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dg.gov.cn),《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对文件内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按以上要求对外发布外,还要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发布。
市政府工作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按规定在本镇(街)公告栏对外发布外,还要同时通过本镇(街)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
三、建立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送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同意发布后,由市法制局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序号,作为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法定标识,并在审查意见中加以注明。未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予编号,退回制定部门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制定部门简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三位阿拉伯数字登记流水号。例如,市水务局2010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DGSW-2010-008”。两个部门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一部分制定部门简称汉语拼音缩写只采用牵头单位。
市法制局要按年度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同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职责
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呈批签发后,市府办办文科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电子文档通过OA系统发送至市法制局,并由市法制局转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在邮件正文中注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及经办人联系方式,同时电话确认查收。市行政服务管理办收到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全文公布,并编入新一期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再及时将发布情况通知市府办办文科室和市法制局。
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要在收到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在规范性文件后面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在办公所在地或公共场所公告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在本镇(街)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布。
五、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监督
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和市政务信息公开电子监察范围。
各镇(街)、各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的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内容,并要将本单位当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并报送。市法制局要继续畅通规范性文件投诉渠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查建议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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