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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2-12-25 16:04:4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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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2〕184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帮助我市低保对象解决“看病难”问题,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救助。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我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和实施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订本市低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低保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划拨低保医疗救助金,对全市低保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低保医疗救助金的预算;负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复核,并会同民政部门拨付低保医疗救助金;检查、监督低保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市社保局负责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待遇的核付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本辖区低保医疗救助工作,按规定筹集本级低保医疗救助金,指导各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由镇(街)社会事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14%和低保对象的人数安排,市、镇(街)财政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分担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照低保医疗救助的实际需要列支,当年未用完的预算额度作预算收回,不作结转。

低保医疗救助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低保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统一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市财政先行垫付,再按四档分担比例与各镇(街)结算。

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将市级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各镇(街)配套本级应负担部分再下拨给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为无工作单位低保对象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第七条 低保医疗救助金用于对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就医发生医疗费以及生育医疗费的补助。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就医就诊行为,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低保医疗救助范围。

第八条 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市低保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符合规定享受社保生育医疗待遇后,由低保医疗救助金按社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累计享受低保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不含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第十条 社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名单,进行低保医疗救助待遇核付工作,并在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部门进行医疗保险待遇核付的同时完成。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需向有关部门出示低保证、身份证。

市民政部门及时将低保对象名单传至市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自确认接收低保对象名单的次月起,按规定核付此类人员的低保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一条 低保医疗救助金应当全部用于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从事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扣压、拖欠救助金等行为或违反规定给予低保医疗救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低保医疗救助申请人违反规定骗取低保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已领取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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