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府〔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清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要求,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市政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并结合上位法立改废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等7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6日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年5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擅自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责令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2月26日东府〔2018〕40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三、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2018年9月25日东府〔2018〕121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通知当事人进行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向市自然资源局通报,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东府〔2019〕51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的“启闭”“加装”。
五、东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9月16日东府办〔2019〕50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通报”。
六、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日东府办〔2019〕59号公布)
修改内容:
删去第四十三条中的“通报”。
七、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2020年2月7日东府〔2020〕14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四十八条中的“通报批评”修改为“通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