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函〔2021〕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公园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征收范围:指《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公布的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标的:指上述范围内需征收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签约期限届满,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请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说明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房屋征收情况一览表
3.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
房屋征收情况一览表
附件3
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建设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的需要,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对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现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一)征收范围:指《东莞国际商务区中心公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公布的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标的:指上述范围内需征收的建筑物(详见附件2)。
二、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东府〔2017〕25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告。
(二)搬迁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搬迁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一)房屋货币补偿
1.本方案所述货币补偿仅指被征收房屋及用地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及青苗价值),不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租金补偿。
2.被征收房屋及用地价值(含装修、附属物及青苗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分项列明。
3.被征收人、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1/2以上(含1/2)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南城街道办事处在南城辖区范围内依规定选取房源。南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每户2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每户3万元人民币。出租房屋的清退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搬迁补助费于被征收人与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物业移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临时安置费按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四)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3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搬迁期限为止,补偿上限为6个月。
(五)奖励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及签订《征收物业移交确认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及签订《征收物业移交确认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及签订《征收物业移交确认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此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修、附属物及青苗的价值。
六、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应交出其相应物业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证件给南城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将其水涧头村内物业移交给南城街道办事处,与南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拆物业移交确认书》,并配合南城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二)原有办理抵押的被征收人应当负责解除抵押手续。被查封的房屋的解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城街道办事处
(六)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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