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8〕16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粤环〔2018〕23号)、《东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通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自2018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10年10月1日前生产)以及冒黑烟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国II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四、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五、本通告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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