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裕元医院:
2026年2月26日,我中心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医保中心催字〔2026〕第36603号),由于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医保中心催字〔2026〕第36603号)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医保中心催字〔2026〕第36603号)
东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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